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7月2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境內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欲更正或調整基金基本資料、單位數或淨值補償等款項資料時,應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 境內基金機構辦理前項申請涉及調整銷售機構客戶款項者,需先取得銷售機構同意,由銷售機構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3. 境內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前,先行將前二項申請書或同意書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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