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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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機構與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契約後,操作「銷售機構維護」交易,將簽約使用本平台之銷售機構開戶帳號及其銷售基金資料通知本公司,另將銷售機構開戶文件函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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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開戶帳號變更時,境內基金機構應填具申請書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