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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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機構應操作「境內基金配息資料通知」交易,將有權參與配息單位數、每單位收益分配金額及收益分配金額等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內基金配息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配息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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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息金額低於境內基金機構規定之最低分配金額欲改以再投資時,境內基金機構須另行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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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配息來源屬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所得者,境內基金機構應於除息日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操作「境內基金配息資料通知」交易,將前二項資料及各類別所得分配金額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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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資料之各類所得達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標準者,本公司另依銷售機構別編製客戶名單,提供銷售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