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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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受理客戶辦理名義變更或資料調整申請時,於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申請」交易,並填具「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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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通知銷售機構操作「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交易,辦理交易明細調整。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交易明細調整表」,核對資料異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