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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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受理客戶以透過本平台取得之境內基金作為向銷售機構借貸款項、融資融券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擔保品時,證券商應將該基金之名稱、單位數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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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辦理相關資料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