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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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操作「境內基金申購資料維護」、「境內基金買回資料維護」或「境內基金轉換資料維護」交易,經其主管覆核後取消原申購、買回或轉換交易,並經確認後重新輸入正確申購、買回或轉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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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項銷售機構輸入之資料辦理後續作業完成後,通知境內基金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