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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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機構完成買回交易後應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交易確認」交易,將買回單位數、基金淨值等交易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但基金為上午收單者,應於收單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辦理確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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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機構得操作「境內基金買回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內基金買回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