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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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機構應於境內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前,操作「境內基金收益分配公告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內基金收益分配最近一期之基準日、每單位分配金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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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基金收益來源屬國內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等應扣取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下稱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所得者,境內基金機構須另行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