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證券所有人明細」之存券屬第八條之有價證券者,除有價證券所有人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外,發行人應於下列規定時間,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簽蓋股務單位印鑑),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存券轉帳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由有價證券所有人填具申請書申請轉帳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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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之股票上市(櫃)、興櫃日前,一次彙整有價證券所有人存券轉帳資料製作成電腦媒體,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671S)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即將有價證券由登錄專戶「證券所有人明細」撥入所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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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之股票上市(櫃)、興櫃日二營業日前,依前款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即將有價證券由登錄專戶「證券所有人明細」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發行人並檢具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請書及電腦媒體,向本公司申請以帳簿劃撥交付方式,於股票上市(櫃)、興櫃日,將股票撥入所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