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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解除限制註記後,員工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所得稅者,有關緩課/緩繳股票維護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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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應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解除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限制註記後,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671),或一次彙整有價證券所有人存券轉帳資料製作成電腦媒體,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671S),通知本公司將股票由一般保管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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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應於撥付緩課/緩繳股票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申請書(代傳票)」(簽蓋原留印鑑)、撥付緩課/緩繳股票名冊之電腦媒體,向本公司申請將員工之緩課/緩繳股票撥入發行人登錄專戶「證券所有人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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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將員工之緩課/緩繳股票帳簿劃撥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並依發行人提供之電腦媒體辦理員工持股餘額緩課/緩繳註記,發行人須自行控管緩課/緩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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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之電腦媒體,應由股務主管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簽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