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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等作業,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特定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繼承人申請辦理繼承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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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抵繳股款公司及被拋棄股份公司須向發行人申請開設一般保管帳戶,取得證券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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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證券存摺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特定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繼承人應先依本公司發行人辦理特定保管帳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向發行人辦理管制解除作業後,始得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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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交易(交易代號A53)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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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存券由有價證券所有人一般保管帳戶或特定保管帳戶撥入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抵繳股款公司及被拋棄股份公司之一般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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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申請將繼承事實發生後帳簿劃撥交付至被繼承人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股票股利,轉帳至其一般保管帳戶時,應檢具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及切結書(免附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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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及贈與有關第一項第三款之審核作業,應確認受讓人身分別,及受讓人依法得受讓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