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73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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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存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發行人依發行辦法收回/收買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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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檢具證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送交發行人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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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控管證券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A63)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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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經確認轉入帳戶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專戶後,即將股票由一般保管帳戶撥入發行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買專戶,仍為限制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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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依發行辦法自一般保管帳戶、保管機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受託人信託專戶轉入其收回/收買專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據本公司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存託憑證、特別股暨股份註銷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股份註銷作業。發行人於辦理該作業前應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本公司辦理該股票限制註記之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