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73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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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將庫藏股股票轉讓予員工時,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庫藏股股票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並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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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三營業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本公司辦理庫藏股股票轉讓予員工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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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為上市(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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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基本資料」。但庫藏股股票係發行人於興櫃股票期間買進者,為申請庫藏股股票轉讓予員工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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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申請書(代傳票)」(帳簿劃撥交付日期應與第一目記載之預定撥付員工日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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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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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足股款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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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收股款銀行出具之餘額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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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由其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自辦之股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人員,審核帳簿劃撥交付資料暨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無誤並簽章確認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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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查核項目包含轉讓日期、轉讓價格、員工資格及低價轉讓庫藏股等事項均符合法令及該公司轉讓辦法之規定,及公司確已收足股款並經代收股款銀行出具餘額證明無誤,並經公司稽核人員、稽核主管及公司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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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轉讓價格高於繳款截止日收盤價者,應檢具員工簽章之自願認股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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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為未上市(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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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庫藏股股票轉讓予員工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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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第二目至第七目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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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六目之文件,發行人應簽蓋原留印鑑,第四目及第七目之文件,發行人應簽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留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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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檢具之文件不符規定且未於預定轉讓日期前一營業日依本公司通知完成補正者,本公司即通知發行人不辦理該次帳簿劃撥交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