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0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73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所有人向發行人申請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應持身分證明文件,填具開戶契約書及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2. 發行人於有價證券所有人辦妥開戶手續後,應即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140)輸入開戶戶名、戶別(戶別:本國個人戶別42、本國法人戶別43、外國個人戶別44、外國法人戶別45),並發給證券存摺,憑以辦理設質、匯撥、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贈與、委託賣出、緩課/緩繳賣出、抵繳股款、拋棄股份、轉換/贖回/賣回/收回/認股及信託等帳簿劃撥作業。
  3. 第一項之開戶係為辦理股票抵繳股款者,應由設立中公司之代表人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抵繳股票發行人,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開設。發行人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開戶作業(統一編號由發行人自行編訂,戶別46)。
  4. 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基本資料變更時,應填具「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146)辦理有價證券所有人基本資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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