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73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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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撥入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應分別依下列各款明細項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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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應登載於「證券所有人明細」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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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登載於「代保管明細」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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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所有人尚未繳回實體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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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保管劃撥帳戶領回未完成過戶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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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掛失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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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價證券所有人尚有未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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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價證券所有人尚未領取之申購承銷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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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質權設定股票之孳息應由質權人領取,或質權人尚未同意出質人領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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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尚待辦理繼承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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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耕者有其田條例共有戶持有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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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院拍賣專戶有價證券所生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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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款第二目至第九目有價證券所生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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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價證券於帳簿劃撥交付前,已完成實體有價證券質權設定並經發行人登記者,應將全部質權設定數額登載於「現股設質明細」項下,並應就實體有價證券「已繳回」及「未繳回」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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