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73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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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現股設質明細」(已繳回)之存券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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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質雙方均須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取得證券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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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權人填具「發行人登錄專戶質權明細轉帳申請書(代傳票)」,簽蓋設質雙方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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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發行人登錄專戶質權明細轉帳」交易(交易代號C70)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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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股票由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現股設質明細」(已繳回)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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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公司完成前款轉帳作業後,質權人之參加人應依據本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列印單式存摺交付質權人;發行人就原始設質相關文件,應於質權消滅後,依主管機關規定年限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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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質之股票屬未上市(櫃)、興櫃及緩課/緩繳、私募、限制上市(櫃)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