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73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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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登錄專戶緩課股票放棄緩課,或申請緩繳股票撥入其往來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或檢具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發行人申請取消緩課/緩繳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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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取消緩課及緩繳註記」交易(交易代號674),通知本公司取消緩課/緩繳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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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其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及登錄專戶之緩課/緩繳股票轉帳作業前,應依前項規定取消緩課/緩繳註記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