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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發行人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股票、員工現金認股股票及員工酬勞股票,應交付至員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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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選擇緩課所得稅者,應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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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為上市(櫃)、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員工開設於保管機構之投資專戶,或發行人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開設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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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為上市(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境外從屬公司或分公司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應交付至發行人境外從屬公司或分公司開設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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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人為未上市(櫃)、興櫃公司,依規定交付股票予其員工時,應交付至員工開設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或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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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依法核給股票予員工時,應交付至員工開設於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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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為上市(櫃)、興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外國發行人開設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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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為上市(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應交付至外國發行人開設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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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員工,不含持股逾百分之十股東等內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