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73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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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依據本公司提供之證券所有人資料,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換發、印製及交付有價證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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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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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無實體發行者,依各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以證券所有人名義印製單張不定額有價證券(即一集保戶一張),交付本公司俾供參加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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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無實體發行者,由本公司、發行人及簽證銀行三方會同辦理庫存實體有價證券之截角作廢作業,發行人則依前述以證券所有人名義印製單張不定額有價證券(即一集保戶一張),交付本公司俾供參加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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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自有帳、客戶帳、設質帳與登錄部分,由發行人自行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交付予歸屬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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