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73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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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帳簿劃撥交付資料無誤後,於發行人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將有價證券撥入客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未撥入參加人客戶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完成帳簿劃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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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私募者,除客戶為證券自營商、保管機構或委託保管機構保管者外,應撥入客戶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或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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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第八條之有價證券者,應撥入客戶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或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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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除依規定員工應委託保管機構保管者外,應撥入員工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並為限制之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