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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發行新股作為認股∕轉換交付標的,及臺灣存託憑證兌回再發行者,本公司依發行人確認通知,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登錄認股∕轉換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數額,將有價證券於發行人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開設於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審核發現有誤者,即通知發行人處理。但屬非公開發行公司者,應先完成公司資本額變更登記後,檢附完成公司登記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向本公司申請無實體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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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庫藏股票作為認股∕轉換交付標的者,發行人除應依前三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認股∕轉換股數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及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發行人確認之認股∕轉換資料審核發行資料無誤者,將股票於發行人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開設於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審核發現有誤者,即通知發行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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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發行人交付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之股票,於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程序辦理後,應交付至員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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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為上市(櫃)、興櫃公司,交付股票予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所得稅之員工,及發行人為未上市(櫃)、興櫃公司交付股票予員工時,應將股票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錄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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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為上市(櫃)、興櫃公司且交付股票予其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海外外籍員工時,得交付至員工開設於保管機構之投資專戶,或發行人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開設於保管機構之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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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為上市(櫃)公司且係交付股票予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員工時,應交付至發行人境外從屬公司或分公司開設於保管機構之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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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員工,不含持股逾百分之十股東等內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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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交付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之股票予其員工時,於完成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程序後,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