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73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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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存券非屬緩課/緩繳股票者,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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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所有人須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取得證券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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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證券存摺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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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671),或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671S),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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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股票由一般保管帳戶撥入所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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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之存券非屬緩課/緩繳股票者,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但發行人以自訂之存券轉帳相關申請書表,供有價證券所有人填載其保管劃撥帳戶帳號並簽蓋原留印鑑者,得以該申請書表替代「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