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0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4428號函修正第73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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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所有人以持有之股票抵繳設立中公司股款,該公司因未能完成設立,將抵繳之股票返還股票所有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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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人檢具證券存摺、原申請轉帳傳票及無法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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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審核無誤,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放行後,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671)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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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接獲前款通知,即將存券由一般保管帳戶撥入所有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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