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條訂定之。
第二章 連線申請相關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以下稱本平台)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購、買回、轉換、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交易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服務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1. 一、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使用契約書。
    2. 二、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
    3. 三、印鑑卡一式二份。
    4.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者免附)。
    5. 五、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連線申請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尚未與本公司簽訂基金資訊傳輸使用契約書者,為前項申請時,應同時與本公司簽訂基金資訊傳輸使用契約書。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以下稱基金保管機構)申請使用本平台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1. 一、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
    2.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3.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4. 四、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連線申請書」。
第三章 基本資料維護作業
第一節 機構基本資料及使用者資料維護
  1. 本公司接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後,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於本平台輸入其機構代碼、統一編號、機構名稱、聯絡地址、聯絡人員、聯絡人電話、證券暨期貨共用憑證或工商憑證識別代碼、授權使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電子郵件信箱等機構基本資料。
  2. 已使用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以下稱資訊傳輸平台)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平台將自動載入資訊傳輸平台之機構基本資料、電子憑證、使用者資料及權限。授權使用者應使用資訊傳輸平台之電子憑證、授權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登入本平台,新增、確認或修改機構代碼以外之資料,並確認或修改其他使用者(以下稱一般使用者)於本平台之資料及權限。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完成前條作業後,應列印「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送交本公司審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將授權使用者密碼寄送至前條第一項之授權使用者電子郵件信箱。
  2. 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使用資訊傳輸平台者,本公司除依前項規定寄送授權使用者密碼外,另將一般使用者密碼,寄送至該使用者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3. 使用者接獲前二項密碼後,應於本平台操作「使用者密碼變更」交易,變更初始密碼。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授權使用者得於本平台操作「機構一般使用者維護」交易,設定或變更一般使用者之代號、名稱、電子郵件信箱及其權限。
  2. 前項設定或變更完成後,本公司即於本平台辦理相關資料之設定及更新作業,並將新增之一般使用者密碼,寄送至該使用者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一般使用者應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初始密碼變更。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登入本平台操作交易,應使用向本公司註冊之電子憑證。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變更本平台之機構資料、電子憑證識別代碼及授權使用者等機構基本資料,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變更機構名稱或統一編號時,應以函文方式,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印鑑卡一式二份(未變更者免附),通知本公司。
    2. 二、變更授權使用者名稱及電子郵件信箱時,應檢具「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送交本公司。
    3. 三、變更前二款以外之資料時,應於本平台操作「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辦理。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機構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機構基本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洽本公司議定本平台之使用生效日後,檢具「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作業申請書」,載明本平台之使用生效日,並簽蓋原留印鑑後,送交本公司審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將使用生效日輸入本平台。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使用生效日起,應以本平台為單一入口,登入後串接至資訊傳輸平台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辦理應於各該平台處理之基金交易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使用本平台辦理基金款項收付前,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帳號設定」交易,輸入指定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款項之收款帳戶等相關資料。
  2. 前項銷售機構輸入之收款帳戶應為其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書面約定之指定收款帳戶,如為未約定之帳戶者,銷售機構應書面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銷售機構輸入之收款帳戶,同一幣別之指定收款帳戶以一組為限。如該幣別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外幣結算平台(以下稱外幣結算平台)提供服務之幣別者,銷售機構應輸入境內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作為收款帳戶。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銷售機構輸入第一項資料後,於本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生效維護」交易,確認其輸入之款項帳戶為前項帳戶後,輸入銷售機構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本公司自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起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機構間之款項收付作業。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生效查詢」交易,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帳號設定」交易,查詢銷售機構指定收款帳戶及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
  1. 銷售機構欲變更指定收款帳戶時,應於變更帳號生效日一個月前,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帳號變更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變更帳號生效日及變更之指定收款帳戶。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於本平台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變更帳號生效日前,操作「銷售機構款項帳號變更確認」交易辦理確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變更帳號生效日前完成確認者,自前項銷售機構通知之變更帳號生效日起,本公司不辦理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該銷售機構間之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交易之款項收付作業。
  3. 銷售機構得操作第一項交易,查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項之確認進度。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保管機構查詢權限設定」交易,設定基金保管機構查詢其保管之基金款項收付資料之權限。
第二節 基金基本資料維護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其所發行之境內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時,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基金申購、買回、轉換收單時間、基金專戶、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及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款項匯款方式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基金募集作業之款項收付者,應於基金募集開始銷售前,操作前項交易,將該基金募集期間之資料通知本公司。
  3. 前二項基金基本資料變更,本公司應於接獲通知後次一營業日辦理基金資料維護作業。
  4. 第一項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至遲應於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之前五營業日完成設定。本公司自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起,透過本平台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機構間,及透過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辦理款項收付者之款項收付作業。
  5. 第一項申購收單時間,上午收單者不得逾上午十一時,下午收單者不得逾下午四時三十分;買回、轉換收單時間,不得逾下午四時三十分。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查詢基金基本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境內基金,遇有暫停交易之情形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至遲應於暫停交易日前一營業日,於本平台操作「基金狀態設定」交易通知本公司。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境內基金,遇有移轉、募集不成立、終止銷售、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等情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通知本公司。
第四章 申購作業
第一節 交易資料輸入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申購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前,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維護」及「下單交易放行」交易,將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該申購資料透過本平台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或接收,更正或取消申購時亦同。但申購資料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收後,銷售機構欲辦理更正或取消申購時,銷售機構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
  2. 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後至上午十一時前(上午收單者)及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下午收單者),新增、更正或取消申購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逾時核准」交易後,依前項程序辦理。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起(上午收單者)及下午四時三十分起(下午收單者),將銷售機構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申購資料彙整,產製「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核對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申購下單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前項「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或本公司查明並更正之。
  1.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產製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後,欲新增、更正或取消申購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前(上午收單者)及下午五時前(下午收單者),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2. 本公司審核前項交易更正相關文件無誤後,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通知銷售機構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新增、更正或取消後之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起(上午收單者)及下午五時起(下午收單者),依「基金申購下單彙總表」,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幣別之所有申購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按基金級別,將所有申購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2. 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申購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申購款項彙總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申購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申購款項彙總資料。
  3. 銷售機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第二節 款項處理
  1. 銷售機構應依據「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之內容,於下列時間,將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1. 一、上午收單者,申購日下午一時前。
    2. 二、下午收單者,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2.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下:
    1.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FUSHING BRANCH,TAIPEI,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2. 二、受款人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3. 三、受款人帳號:9696+銷售機構代碼6碼+0000。
  3.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與銷售機構約定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辦理申購款項匯款。
  4.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申購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申購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申購款項匯入狀況。
  1. 前條銷售機構如欲自行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支付申購款項,應於前條第一項申購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三十分鐘前,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申購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申購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
  1. 本公司依銷售機構前條第一項通知重新編製「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及「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
  2. 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對申購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並應依第二十條規定,按變更後之「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申購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與匯入申購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申購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
  2. 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或「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申購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銷售機構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申購款項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付之申購款項,依基金級別合計彙總,匯撥至各基金專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前述匯款資料如下:
    1. 一、匯款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2. 二、備註欄位:申購總下單編號(TDCCP+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機構代碼+申購日期)。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清算平台申購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申購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1. 銷售機構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申購款項匯入者,除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銷售機構同一幣別之所有申購交易,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銷售機構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DATE)至遲不得逾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第三節 申購交易確認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完成申購交易後,應將申購單位數、基金淨值、淨值日期等申購交易確認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申購交易確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維護」交易。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申購交易確認」交易。
  2. 前項申購交易確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申購交易確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以下稱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上午收單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申購申請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辦理申購交易確認及更正。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交易確認表」,查詢申購交易確認資料。
第五章 買回作業
第一節 交易資料輸入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買回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前,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維護」及「下單交易放行」交易,將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該買回資料透過本平台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或接收,更正或取消買回時亦同。但買回資料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收後,銷售機構欲辦理更正或取消買回時,銷售機構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
  2. 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後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新增、更正或取消買回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逾時核准」交易後,依前項程序辦理。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起,將銷售機構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資料彙整,產製「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核對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下單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前項「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或本公司查明並更正之。
  1.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產製基金買回下單彙總表後,欲新增、更正或取消買回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下午五時前,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2. 本公司審核前項交易更正相關文件無誤後,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通知銷售機構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將新增、更正或取消後之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二節 買回交易確認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買回金額、基金淨值、付款日期等買回交易確認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交易確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買回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維護」交易。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買回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買回交易確認」交易。
  2. 前項買回交易確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買回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買回交易確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買回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款項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交易確認表」,查詢買回交易確認資料。
  1. 本公司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依買回確認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付款日之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付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買回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買回款項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第三節 款項處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付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下:
    1.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HUA NAN COMMERCIAL BANKLTD.FUSHING BRANCH,TAIPEI,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2. 二、受款人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3. 三、受款人帳號:
      1. (一)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款項採合併匯款者:9701+基金代碼10碼。
      2. (二)買回款項採單獨匯款者:9632+基金代碼10碼。
  3.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辦理買回款項匯款。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買回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買回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買回款項匯入狀況。
  1. 前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買回款項,或自行將買回款項匯撥至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款項收付作業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下稱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前條第一項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於本平台操作「買回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買回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
  1. 本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條第一項通知重新編製「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及「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對買回款項彙總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按變更後之「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與匯入買回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或「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買回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付款日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清算平台買回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買回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買回款項匯入者,除買回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買回交易及合併匯款之交易款項,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DATE)至遲不得逾付款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付款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第六章 轉換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轉換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前,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維護」及「下單交易放行」交易,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該轉換資料透過本平台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或接收,更正或取消轉換時亦同。但轉換資料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收後,銷售機構欲辦理更正或取消轉換時,銷售機構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
  2. 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後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新增、更正或取消轉換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逾時核准」交易後,依前項程序辦理。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起,將銷售機構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轉換資料彙整,產製「基金轉換下單彙總表」。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轉換下單彙總表」,核對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轉換下單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前項「基金轉換下單彙總表」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或本公司查明並更正之。
  1.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產製基金轉換下單彙總表後,欲新增、更正或取消轉換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下午五時前,填具「交易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2. 本公司審核前項交易更正相關文件無誤後,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通知銷售機構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新增、更正或取消後之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完成轉換交易後,應將轉出及轉入之單位數、基金淨值、淨值日期等交易確認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轉換交易確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轉換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維護」交易。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轉換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轉換交易確認」交易。
  2. 前項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轉換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轉換交易確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轉換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上午收單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轉換申請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辦理轉換交易確認及更正。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交易確認表」,查詢轉換交易確認資料。
第七章 收益分配作業
第一節 收益分配資料公告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至遲應於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前一營業日,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收益分配公告資料通知」交易,將基金收益分配最近一期之基準日、每單位分配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2. 前項基金收益來源屬國內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等應扣取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下稱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所得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須另行註記。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收益分配公告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收益分配公告資料查詢表」,查詢收益分配公告資料。
第二節 收益分配資料通知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有權參與收益分配單位數、每單位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及各類別所得分配金額等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配息資料通知」交易。
  2. 前項收益分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收益分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款項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收益分配金額如低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規定之最低分配金額欲改以再投資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須另行註記。
  4. 第一項收益分配資料上傳,收益分配來源屬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所得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除息日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完成。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收益分配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收益分配資料查詢表」,查詢收益分配資料。
  1. 本公司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依收益分配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發放日之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發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收益分配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收益分配款項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第三節 款項處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收益分配發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收益分配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除收益分配採單獨匯款者,受款人帳號為9668+基金代碼10碼外,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3.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收益分配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收益分配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收益分配款項匯入狀況。
  1. 前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收益分配款項,或自行將收益分配款項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前條第一項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於本平台操作「收益分配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收益分配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
  1. 本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條第一項通知重新編製「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及「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對收益分配款項彙總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第四十六條規定,按變更後之「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與匯入收益分配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收益分配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或「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收益分配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收益分配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收益分配發放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清算平台收益分配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收益分配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完成收益分配款項匯入者,除收益分配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收益分配交易及合併匯款之交易款項,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DATE)至遲不得逾收益分配發放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收益分配發放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第四節 收益分配再投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再投資基準日、再投資分配單位數等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配息再投資資料通知」交易。
  2. 前項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查詢表」,查詢收益分配再投資資料。
第八章 基金募集作業
第一節 募集資料通知及付款
  1. 第四章有關基金為下午收單之申購作業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基金募集作業之款項收付、募集資料確認之情形,準用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募集成立後,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基金成立日通知本公司,並應將交易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二節 募集不成立
  1. 基金募集不成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辦理與銷售機構間之通知及退款作業。
  2. 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退款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八章第二節及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第九章 基金清算及合併作業
第一節 基金清算
第一款 基金清算資料公告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至遲應於基金清算基準日前一營業日,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清算公告資料通知」交易,將基金代碼、基金清算基準日、每單位可分配金額、最後交易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清算公告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清算公告資料查詢表」,查詢基金清算公告資料。
第二款 基金清算資料通知及彙總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基金代碼、銷售機構代碼、有權參與清算單位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可分配總金額、清算款項發放日及清算金額是否全額給付等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清算分配資料通知」交易。
  2. 前項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基金清算分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款項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查詢表」,查詢基金清算分配資料。
  1. 本公司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起,依基金清算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發放日之所有基金清算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及核對;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發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基金清算款項合計彙總,編製「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各基金級別清算款項彙總資料。銷售機構應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款項結算表-買回/收益分配/清算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前項「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各幣別基金清算款項彙總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第三款 款項處理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基金清算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清算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清算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基金清算款項匯入狀況。
  1. 前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基金清算款項,或自行將基金清算款項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前條第一項基金清算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清算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清算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
  1. 本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條第一項通知重新編製「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及「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及核對。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重新核對清算款項彙總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第六十條規定,按變更後之「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基金清算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與匯入基金清算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基金清算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或「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基金清算款項收訖資料。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基金清算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發放日所有基金清算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清算平台基金清算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基金清算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基金清算款項匯入者,除清算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基金清算交易款項,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至遲不得逾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 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第二節 合併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至遲應於基金合併基準日前一營業日,於本平台操作「基金合併公告資料通知」交易,將基金代碼、合併基準日、轉換比率、最後交易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合併公告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合併公告查詢表」,查詢基金合併公告相關資料。
  1. 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合併轉入單位數通知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九章第二節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第十章 基金款項付款指示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付款指示產製」交易,通知本公司產製基金款項付款指示。
  2. 本公司接獲通知後,依款項結算表之買回、收益分配及基金清算款項資料產製基金款項付款指示,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付款指示覆核」交易,並使用向本公司註冊之電子憑證確認後,提供基金保管機構查詢。
  3. 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付款指示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款項付款指示」,辦理基金款項付款。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付款指示紀錄查詢」交易,查詢前二項內容及作業時間。
  5. 本條付款指示之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與基金保管機構確認指示效力。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付款日或發放日前三營業日至前一營業日,操作前條「基金款項付款指示產製」、「基金款項付款指示覆核」交易。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買回、收益分配、基金清算款項,或自行將款項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者,得於付款日或發放日上午八時至上午十一時,本公司重新編製款項結算表後操作前項相關交易。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完成買回、收益分配或基金清算款項匯入者,得於付款日或發放日本公司完成款項比對作業後至下午五時操作第一項相關交易。
  4. 「基金款項付款指示覆核」交易於第一項至第三項各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章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異動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合併、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生效日前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自前項事由生效日起,不再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平台之服務。
  1. 存續、受讓或承受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第三章基本資料維護作業規定,辦理有關銷售機構、基金等資料變更作業。
第十二章 作業服務費及退款申請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每月初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作業服務費金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作業服務費清單」,核對前月份應付本公司之集中清算服務作業服務費金額及明細資料。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初,依本公司提供之作業服務費清單,將作業服務費給付本公司。
  1. 除經本公司比對完成之款項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三時前操作「溢收款退款申請」交易,上傳匯款證明向本公司申請退款。如未申請退款者,款項保留併該機構未來其他應付本公司之本平台基金交易款項處理。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溢收款退款申請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溢收款退款申請查詢表」,查詢前項退款申請狀況。
  1. 前條退款所生之相關匯款費用,由申請退款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負擔。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作業服務費金額查詢」交易;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應收傳輸使用費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溢收款代墊匯費明細表」,核對前月份應付本公司之匯款費用金額及明細資料。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於每月初至本公司服務費查詢平台,下載前月份之溢收款代墊匯費明細表,並應依明細表之內容將溢收款代墊匯費給付本公司。
第十三章 異常作業處理
第一節 國外休市處理程序
  1. 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其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如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之情形,本公司將順延至該國家金融市場恢復交易日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第二節 天然災害處理程序
  1. 天然災害發生時,本公司得依台北市政府發布之停止上班公告為準據,調整本平台作業時程。
  1. 原以前條停止上班日為付款日或發放日之申購、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款項,本公司得調整至恢復上班日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1. 原以第七十八條停止上班日編製之基金收益分配及清算款項結算表,本公司調整至恢復上班日編製及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1. 原以第七十八條停止上班日編製之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本公司調整至恢復上班日編製,於恢復上班日次一營業日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第三節 系統異常處理程序
  1. 相關設備故障、系統異常、資料毀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發生,經盡力修復仍無法開始或繼續集中清算業務時,本公司得調整本平台作業,並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
  1. 於本公司認有必要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協同本公司儘速恢復系統正常運作及重建資料。
  1. 經本公司判斷無法於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申請截止之合理時間前恢復系統運作時,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由其自行辦理交易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
  2. 經本公司判斷無法於基金申購、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款項收付截止之合理時間前恢復系統運作時,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就尚未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之款項,應由其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3. 前項情形,本公司於系統恢復運作後,辦理款項比對及付款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自行辦理資訊傳輸或款項收付作業者,應確認是否有重複、異常等情事,並自行負擔權利義務。
第十四章 附則
  1. 保險業委託之保管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申購、買回及轉換資料之彙整及交易確認,準用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
  1.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本公司應於完成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款項比對作業後,當日辦理指示匯撥作業,不受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應於當日將款項匯撥至各基金專戶或各銷售機構指定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之限制。
  1. 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
  1. 本公司辦理本配合事項之各項作業,除依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外,另依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作業收費標準,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計收資訊傳輸相關費用。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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