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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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使用本平台辦理基金款項收付前,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帳號設定」交易,輸入指定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款項之收款帳戶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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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銷售機構輸入之收款帳戶應為其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書面約定之指定收款帳戶,如為未約定之帳戶者,銷售機構應書面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銷售機構輸入之收款帳戶,同一幣別之指定收款帳戶以一組為限。如該幣別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外幣結算平台(以下稱外幣結算平台)提供服務之幣別者,銷售機構應輸入境內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作為收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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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銷售機構輸入第一項資料後,於本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生效維護」交易,確認其輸入之款項帳戶為前項帳戶後,輸入銷售機構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本公司自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起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機構間之款項收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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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生效查詢」交易,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帳號設定」交易,查詢銷售機構指定收款帳戶及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