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申購款項匯入者,除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銷售機構同一幣別之所有申購交易,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銷售機構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DATE)至遲不得逾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申購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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