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完成轉換交易後,應將轉出及轉入之單位數、基金淨值、淨值日期等交易確認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轉換交易確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轉換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維護」交易。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轉換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轉換交易確認」交易。
  2. 前項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轉換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轉換交易確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之轉換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上午收單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轉換申請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辦理轉換交易確認及更正。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交易確認表」,查詢轉換交易確認資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