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基金清算款項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基金代碼、銷售機構代碼、有權參與清算單位數、每單位可分配金額、可分配總金額、清算款項發放日及清算金額是否全額給付等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清算分配資料通知」交易。
  2. 前項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基金清算分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基金清算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款項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查詢表」,查詢基金清算分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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