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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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不成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辦理與銷售機構間之通知及退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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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退款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八章第二節及第三節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