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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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變更本平台之機構資料、電子憑證識別代碼及授權使用者等機構基本資料,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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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機構名稱或統一編號時,應以函文方式,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印鑑卡一式二份(未變更者免附),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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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授權使用者名稱及電子郵件信箱時,應檢具「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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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前二款以外之資料時,應於本平台操作「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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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機構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機構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