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比對作業完成後,即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匯入之買回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付款日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2.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清算平台買回付款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清算平台買回付款查詢表」,查詢前項本公司匯撥之款項明細及匯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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