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前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買回款項,或自行將買回款項匯撥至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款項收付作業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下稱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前條第一項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於本平台操作「買回款項場外處理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買回款項場外處理查詢」交易,查詢前項交易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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