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付款指示產製」交易,通知本公司產製基金款項付款指示。
  2. 本公司接獲通知後,依款項結算表之買回、收益分配及基金清算款項資料產製基金款項付款指示,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付款指示覆核」交易,並使用向本公司註冊之電子憑證確認後,提供基金保管機構查詢。
  3. 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付款指示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基金款項付款指示」,辦理基金款項付款。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得於本平台操作「基金款項付款指示紀錄查詢」交易,查詢前二項內容及作業時間。
  5. 本條付款指示之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與基金保管機構確認指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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