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買回款項匯入者,除買回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買回交易及合併匯款之交易款項,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後調整之「基金買回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核對內容並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2. 第一項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匯款證明文件,其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DATE)至遲不得逾付款日。但該幣別非屬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且付款日遇該幣別國家之金融市場休市者,指示匯撥生效日(VALUEDATE)可遞延為該國家金融市場休市之次一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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