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銷售機構欲變更指定收款帳戶時,應於變更帳號生效日一個月前,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銷售機構款項帳號變更申請」交易,通知本公司變更帳號生效日及變更之指定收款帳戶。
-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於本平台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變更帳號生效日前,操作「銷售機構款項帳號變更確認」交易辦理確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變更帳號生效日前完成確認者,自前項銷售機構通知之變更帳號生效日起,本公司不辦理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該銷售機構間之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交易之款項收付作業。
-
銷售機構得操作第一項交易,查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前項之確認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