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其所發行之境內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時,應於本平台操作「基金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基金申購、買回、轉換收單時間、基金專戶、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及買回、收益分配及清算款項匯款方式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基金募集作業之款項收付者,應於基金募集開始銷售前,操作前項交易,將該基金募集期間之資料通知本公司。
  3. 前二項基金基本資料變更,本公司應於接獲通知後次一營業日辦理基金資料維護作業。
  4. 第一項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至遲應於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之前五營業日完成設定。本公司自基金款項收付作業生效日起,透過本平台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機構間,及透過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辦理款項收付者之款項收付作業。
  5. 第一項申購收單時間,上午收單者不得逾上午十一時,下午收單者不得逾下午四時三十分;買回、轉換收單時間,不得逾下午四時三十分。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基金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查詢基金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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