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於基金清算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與匯入基金清算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基金清算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查詢,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查詢或列印本公司完成比對作業之「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投信事業)」或「基金清算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核對本公司之比對結果及基金清算款項收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