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應依據「基金申購款項結算表(銷售機構)」之內容,於下列時間,將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1. 一、上午收單者,申購日下午一時前。
    2. 二、下午收單者,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2. 前項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資料如下:
    1.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FUSHING BRANCH,TAIPEI,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2. 二、受款人名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3. 三、受款人帳號:9696+銷售機構代碼6碼+0000。
  3.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該幣別為外幣結算平台提供國內清算服務之幣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與銷售機構約定透過外幣結算平台辦理申購款項匯款。
  4. 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申購入金狀況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申購入金狀況表」,查詢第一項申購款項匯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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