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將有權參與收益分配單位數、每單位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金額、收益分配發放日及各類別所得分配金額等資料,以下列方式通知本公司,更正時亦同:
    1. 一、採線上整批辦理:於本平台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自動化傳輸方式辦理銷售機構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上傳。
    2. 二、採單筆辦理: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者,透過本平台串接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操作「境內基金配息資料通知」交易。
  2. 前項收益分配資料更正,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屬資訊傳輸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銷售機構接收收益分配資料後辦理更正者,應通知銷售機構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交易確認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2. 二、屬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本公司已完成款項分配作業後辦理更正者,應依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辦理後,始得辦理前項作業。
  3. 收益分配金額如低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規定之最低分配金額欲改以再投資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須另行註記。
  4. 第一項收益分配資料上傳,收益分配來源屬應扣取補充保費之所得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除息日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完成。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本平台、銷售機構得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收益分配資料查詢」交易,分別查詢或列印「基金收益分配資料查詢表」,查詢收益分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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