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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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以下稱本平台)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購、買回、轉換、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交易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服務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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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使用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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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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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鑑卡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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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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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連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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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尚未與本公司簽訂基金資訊傳輸使用契約書者,為前項申請時,應同時與本公司簽訂基金資訊傳輸使用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