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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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完成前條作業後,應列印「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送交本公司審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將授權使用者密碼寄送至前條第一項之授權使用者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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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使用資訊傳輸平台者,本公司除依前項規定寄送授權使用者密碼外,另將一般使用者密碼,寄送至該使用者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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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接獲前二項密碼後,應於本平台操作「使用者密碼變更」交易,變更初始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