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0條,自即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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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轉換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前,於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維護」及「下單交易放行」交易,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該轉換資料透過本平台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查詢或接收,更正或取消轉換時亦同。但轉換資料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收後,銷售機構欲辦理更正或取消轉換時,銷售機構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更正核准」交易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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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於基金收單時間後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前,新增、更正或取消轉換資料者,應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使用本平台串接資訊傳輸平台操作「下單交易逾時核准」交易後,依前項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