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銀行為辦理清算交割銀行之作業,應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收付,並發函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開設劃撥帳戶:
    1. 一、參加人約定書【格式一】。
    2. 二、清算交割銀行開立短期票券劃撥帳戶開戶約定書【格式二】。
    3. 三、保管劃撥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格式三】。
    4. 四、清算交割銀行印鑑卡【格式四】。
    5.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6. 六、參加單位業務聯絡人名冊【格式五】。
    7. 七、清算交割銀行移轉帳戶同意書【格式六】。
    8. 八、主管機關核定辦理清算交割銀行業務之證明文件。
    9. 九、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2. 清算交割銀行於外幣清算銀行開設之存款帳戶應以共同開設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方式為之,並同意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公司)代理使用該帳戶辦理外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應停止該行之自有劃撥帳戶。惟其投資人劃撥帳戶移轉事宜準用第九條第三、四款規定辦理。
  1. 清算交割銀行申請異動其劃撥帳戶基本資料者,應填具「保管劃撥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發函本公司辦理。
參 短期票券交割之帳簿劃撥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自行或投資人申辦業務之指令輸入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辦理自行或投資人之交割確認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2.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延長前項作業時間,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本公司之通知配合辦理。
  1. 清算交割銀行應提供投資人臨櫃、電話語音、網路或其他方式辦理交割及取消交割之確認事宜。
  2. 投資人得經清算交割銀行同意簽立「短期票券交割授權書」【格式七】,授權清算交割銀行代理交割確認。
  3. 第一項之投資人臨櫃辦理交割或取消交割確認之表單規格,依「投資人臨櫃辦理交割確認作業須知」【附件二】辦理。
  1. 清算交割銀行於每日營業結束前,因交割之款項收付未完成,致接獲本系統未完成交割之訊息時,該筆交割無效。如投資人為交割之應付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將投資人已付款項撥回其交割款項帳戶。
  1. 第17條 (初級市場)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買入票券商代銷之短期票券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代銷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代銷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時,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時,應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以自有劃撥帳戶買入票券商代銷之短期票券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代銷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代銷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本系統完成代銷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1. 第19條 (次級市場)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買斷交易或附賣回條件交易之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時,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投資人單次或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之交割確認通知時,逕自投資人款項交割帳戶扣除其履約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
    5. 五、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6. 六、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時,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買斷交易,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2. (二)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於投資人帳簿附買回部位扣除買入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3. (三)附賣回條件交易,於投資人帳簿附賣回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4. (四)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於投資人帳簿附買回部位扣除買入之數額,撥入附賣回部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賣與票券商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賣斷交易、單次或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之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時,應將投資人收入金額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並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賣斷交易,於投資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
      2. (二)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撥入附買回部位。
      3. (三)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於投資人帳簿附賣回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撥入附買回部位。
      4. (四)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於投資人帳簿附賣回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間短期票券之買賣交割,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經紀交易之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買方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時,其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買方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買賣雙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買賣雙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賣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應將投資人收入金額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並於投資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
      2. (二)買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以自有劃撥帳戶向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本系統完成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投資人與票券商間買賣交割,以及該投資人發行或持有之短期票券委請票券商包銷或首次買入之交割,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整批差額交割(含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如其為整批差額交割之應付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訊息時,準用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各筆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二十一條之買賣交割,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整批差額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5. 五、本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作業確認通知訊息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作業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投資人完成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即回訊作業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作業完成之訊息時,應於投資人帳簿記載中途解約之數額。
    4. 四、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後續履約交割,準用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1. 清算交割銀行自有劃撥帳戶短期票券之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作業確認通知訊息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作業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清算交割銀行完成確認後,回訊作業確認訊息。
    3. 三、本系統完成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作業完成。
    4. 四、清算交割銀行自有劃撥帳戶短期票券之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後續履約交割,準用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1. 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發生交割無效時,本系統即自行啟動該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仍未能完成交割者,本系統依下列方式處理並進行後續帳務調整:
    1. 一、賣出人未能支付履約款項致交割未完成時,本系統將該履約短期票券撥入買受人自有部位。
    2. 二、買受人無法交付履約短期票券致交割未完成時,本系統不為任何帳簿劃撥。
  2. 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前項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完成交割訊息時,準用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投資人帳簿之劃撥作業;未能完成交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投資人為前項第一款之買受人時,於投資人帳簿之附賣回部位扣除履約短期票券之數額撥入其自有部位;為賣出人時,於投資人帳簿之附買回部位扣除履約短期票券之數額。
    2. 二、投資人為前項第二款之買受人或賣出人時,不為任何帳簿劃撥。
  1. 第27條 (轉帳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跨行轉帳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轉出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簡稱轉出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短期票券轉帳申請書」【格式八】,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轉入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簡稱轉入行)於接獲本系統發送之交割確認通知訊息時,應於核對轉入帳戶為投資人之帳戶無誤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轉出行處理。
    3. 三、轉出行及轉入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轉出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轉出之數額。
      2. (二)轉入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轉入之數額。
  2. 前項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跨行轉帳,限本人劃撥帳戶自有部位間互轉。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聯行轉帳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短期票券轉帳申請書」,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之轉出帳戶自有部位扣除轉出之數額,撥入轉入帳戶自有部位。
  2. 前項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聯行轉帳,限本人劃撥帳戶自有部位間互轉。
  1. 第29條 (限制交割或禁止交割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限制交割之設定與解除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短期票券限制交割設定\解除申請書」【格式九】,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限制交割之設定與解除訊息後,依下列方式進行帳簿劃撥:
      1. (一)限制交割設定作業,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設定之數額,撥入限制性(限制交割)部位。
      2. (二)限制交割解除作業,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限制交割)部位扣除解除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1. 清算交割銀行得自行發送交割指令至本系統,辦理其自有短期票券限制交割之設定與解除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應將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通知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禁止交割設定與解除作業,轉送本公司處理。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本公司完成前揭處理作業之通知後,依下列方式進行帳簿劃撥:
    1. 一、禁止交割設定作業,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禁止交割設定之數額,撥入限制性(禁止交割)部位。
    2. 二、禁止交割解除作業,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禁止交割)部位扣除解除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1. 第32條 (質權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他投資人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質人)出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十】,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出質行)及質權人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簡稱質權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撥入出質部位。
      2. (二)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之質權部位撥入設定質權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清算交割銀行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出質行)應依投資人(出質人)出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應於投資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撥入出質部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十一】,核對本系統發送之設定質權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對設定質權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或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之附賣回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撥入出質部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本系統發送之投資人買入暨設定質權通知。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買入暨設定質權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3. 三、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4. 四、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買斷交割)(二)自有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撥入出質部位。(設定質權)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設定質權予他投資人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質權行應依質權人填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塗銷申請書」【格式十二】,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出質行及質權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質權塗銷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2. (二)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扣除質權塗銷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質權人)應填具「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塗銷申請書」,並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出質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應於投資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質權塗銷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設定質權予票券商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作業,應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質權塗銷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或附賣回部位。
  1. 質權實行由法院為之者,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本公司之通知辦理帳簿劃撥事宜。
  1. 以投資人自有部位之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並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所有權者,清算交割銀行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質權人應出具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格式十三】。
    2. 二、質權人為投資人:
      1. (一)質權行應依質權人出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格式十六】、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以及第一款契約,於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出質行及質權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1.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2. 2.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3. 三、質權人為清算交割銀行:
      1. (一)清算交割銀行(質權人)應檢具「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以及第一款契約,並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出質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應於投資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4. 四、質權人為票券商: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票券商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格式十七】、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以及第一款契約,核對本系統發送之實行質權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對實行質權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出質人帳簿之出質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5. 五、質權人如指定為投資人之第三人為短期票券質權實行之受讓人時,清算交割銀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出質行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2. (二)質權行於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3. (三)受讓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於受讓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實行質權之數額。
  2. 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短期票券設定質權,質權人不得指定第三人為實行質權之受讓人。質權人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該短期票券所有權之作業方式,準用前項第四款之規定。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格式十八】,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本系統發送之更換質權標的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對更換質權標的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交割完成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將原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出質部位撥入自有部位。(質權塗銷)
      2. (二)將新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自有部位撥入出質部位。(設定質權)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賣與票券商原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並向該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以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本系統發送之更換質權標的(含買賣交易)通知。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更換質權標的(含買賣交易)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如投資人為交割之應付款方,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3. 三、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收付。
    4. 四、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如投資人為應收款方,將其收入金額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後,於投資人帳簿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將原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出質部位撥入自有部位。(質權塗銷)
      2. (二)自有部位扣除賣與票券商之數額。(賣斷交割)(三)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買斷交割)(四)將新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自有部位撥入出質部位。(設定質權)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該附條件交易履約日,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本系統發送之更換質權標的(含新作附條件交易)通知。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更換質權標的(含新作附條件交易)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核對前款通知無誤後,應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惟如投資人為交割之應付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先行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投資人帳簿劃撥作業:
      1. (一)將原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出質部位撥入附賣回部位。(質權塗銷)
      2. (二)附賣回部位扣除賣與票券商之數額。(投資人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
      3. (三)附賣回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交割)(四)將新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附賣回部位撥入出質部位。(設定質權)
    6. 六、前款投資人如為應收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將收入之金額撥入投資人款項交割帳戶。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如於附條件交易履約日,未依規定之作業時間內完成質權塗銷、或質權實行、或更換質權標的等交割作業,本公司即自行啟動辦理原附條件交易設定質權相關部位,轉換為投資人自有部位設定質權相關部位。
  1. 第43條 (取消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交割作業以及第二十二條之整批差額交割作業,於回訊投資人交割確認訊息前,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取消本系統送達之交割確認通知。
  2. 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回訊投資人交割確認訊息後,除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與投資人為應付款方之整批差額交割,不得辦理取消作業外,如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取消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通知對取消交割確認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取消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投資人完成取消交割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即回訊取消交割確認訊息。
    3. 三、本系統接獲取消交割確認訊息後,即取消該筆(批)交割作業。
    4. 四、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取消交割之訊息後,如投資人為交割之應付款方,應將投資人已付款項撥回其款項交割帳戶。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二十條之一投資人間短期票券買賣交割作業,於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賣方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於回訊投資人交割確認訊息前,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取消本系統送達之交割確認通知。
    2. 二、賣方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於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後,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即取消該筆交割作業。
    3. 三、賣方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回訊投資人交割確認訊息後,如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取消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通知對取消交割確認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取消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投資人完成取消交割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即回訊取消交割確認訊息。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取消交割之訊息後,即取消該筆交割作業。
    4. 四、買賣雙方投資人皆已完成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如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即分別通知買賣雙方投資人辦理「取消交割」確認事宜,並於雙方確認「取消交割」及接獲本系統完成取消交割之訊息後,即取消該筆交割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交割作業,以及第二十三條之整批差額交割作業,於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前,接獲本系統轉送之票券商,或轉出行取消交割通知時,應取消本系統送達之交割確認通知。
  2. 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後,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或轉出行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清算交割銀行對通知內容辦理取消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取消交割確認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取消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或轉出行處理。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取消交割確認後,回訊取消交割確認訊息。
    3. 三、本系統接獲取消交割確認訊息後,即取消該筆(批)交割作業,並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取消交割。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及其自有劃撥帳戶短期票券之附條件交易中途解約之取消作業,準用第四十三條與第四十四規定辦理。
  1.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於清算交割銀行辦理該銀行與中央銀行間或金融機構投資人與中央銀行間短期票券買賣交割作業準用之。
  1. 清算交割銀行應提供投資人臨櫃、電話語音、網路或其他方式辦理交割及取消交割之確認事宜。
  2. 投資人得經清算交割銀行同意簽立「短期票券交割授權書」【格式七】,授權清算交割銀行代理交割確認。
  3. 第一項之投資人臨櫃辦理交割或取消交割確認之表單規格,依「投資人臨櫃辦理交割確認作業須知」【附件二】辦理。
  1. 第17條 (初級市場)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買入票券商代銷之短期票券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代銷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代銷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時,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時,應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以自有劃撥帳戶買入票券商代銷之短期票券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代銷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代銷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實券保管銀行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本系統完成代銷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1. 第19條 (次級市場)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買斷交易或附賣回條件交易之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時,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投資人單次或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之交割確認通知時,逕自投資人款項交割帳戶扣除其履約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
    5. 五、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6. 六、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時,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買斷交易,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2. (二)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於投資人帳簿附買回部位扣除買入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3. (三)附賣回條件交易,於投資人帳簿附賣回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4. (四)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於投資人帳簿附買回部位扣除買入之數額,撥入附賣回部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賣與票券商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賣斷交易、單次或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之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時,應將投資人收入金額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並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賣斷交易,於投資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
      2. (二)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撥入附買回部位。
      3. (三)多層次附買回條件交易,於投資人帳簿附賣回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撥入附買回部位。
      4. (四)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於投資人帳簿附賣回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間短期票券之買賣交割,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經紀交易之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買方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時,其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買方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買賣雙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買賣雙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賣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應將投資人收入金額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並於投資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
      2. (二)買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以自有劃撥帳戶向票券商辦理短期票券買賣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買回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5. 五、本系統完成買賣斷、附條件交易或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投資人與票券商間買賣交割,以及該投資人發行或持有之短期票券委請票券商包銷或首次買入之交割,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整批差額交割(含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如其為整批差額交割之應付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訊息時,準用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各筆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二十一條之買賣交割,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整批差額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5. 五、本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1. 第32條 (質權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他投資人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質人)出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十】,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出質行)及質權人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簡稱質權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撥入出質部位。
      2. (二)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之質權部位撥入設定質權之數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十一】,核對本系統發送之設定質權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對設定質權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或單次附買回條件交易之附賣回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撥入出質部位。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本系統發送之投資人買入暨設定質權通知。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投資人買入暨設定質權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3. 三、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4. 四、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買斷交割)(二)自有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撥入出質部位。(設定質權)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設定質權予他投資人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質權行應依質權人填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塗銷申請書」【格式十二】,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出質行及質權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質權塗銷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2. (二)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扣除質權塗銷之數額。
  1. 以投資人自有部位之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並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所有權者,清算交割銀行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質權人應出具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格式十三】。
    2. 二、質權人為投資人:
      1. (一)質權行應依質權人出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格式十六】、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以及第一款契約,於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出質行及質權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1.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2. 2.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3. 三、質權人為清算交割銀行:
      1. (一)清算交割銀行(質權人)應檢具「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以及第一款契約,並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出質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應於投資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4. 四、質權人為票券商: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票券商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格式十七】、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以及第一款契約,核對本系統發送之實行質權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對實行質權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出質人帳簿之出質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5. 五、質權人如指定為投資人之第三人為短期票券質權實行之受讓人時,清算交割銀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出質行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2. (二)質權行於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3. (三)受讓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於受讓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實行質權之數額。
  2. 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短期票券設定質權,質權人不得指定第三人為實行質權之受讓人。質權人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該短期票券所有權之作業方式,準用前項第四款之規定。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格式十八】,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本系統發送之更換質權標的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對更換質權標的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交割完成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將原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出質部位撥入自有部位。(質權塗銷)
      2. (二)將新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自有部位撥入出質部位。(設定質權)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賣與票券商原設定質權之短期票券,並向該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以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本系統發送之更換質權標的(含買賣交易)通知。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更換質權標的(含買賣交易)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如投資人為交割之應付款方,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3. 三、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收付。
    4. 四、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如投資人為應收款方,將其收入金額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後,於投資人帳簿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將原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出質部位撥入自有部位。(質權塗銷)
      2. (二)自有部位扣除賣與票券商之數額。(賣斷交割)(三)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買斷交割)(四)將新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自有部位撥入出質部位。(設定質權)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該附條件交易履約日,更換質權標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本系統發送之更換質權標的(含新作附條件交易)通知。
    2. 二、清算交割銀行對更換質權標的(含新作附條件交易)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核對前款通知無誤後,應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惟如投資人為交割之應付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先行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
    4. 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收付。
    5. 五、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投資人帳簿劃撥作業:
      1. (一)將原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出質部位撥入附賣回部位。(質權塗銷)
      2. (二)附賣回部位扣除賣與票券商之數額。(投資人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
      3. (三)附賣回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投資人附條件交易交割)(四)將新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附賣回部位撥入出質部位。(設定質權)
    6. 六、前款投資人如為應收款方,清算交割銀行應將收入之金額撥入投資人款項交割帳戶。
  1. 清算交割銀行自行或辦理投資人續買票券商以代銷方式續發之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且採差額交割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本系統接獲票券商續發通知,即將到期商業本票數額,自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自有部位撥入其待交割部位,並通知清算交割銀行。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代銷續發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或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對代銷續發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或接獲投資人對代銷續發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4. 四、本系統接獲清算交割銀行交割確認訊息,依下列方式辦理清算交割銀行與實券保管銀行於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之款項收付:
      1. (一)如發行人為淨付款方,本系統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發送之續發確認訊息,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發行人淨付款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應繳稅款及代銷費用之金額,自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
      2. (二)如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為淨付款方,本系統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淨付款金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3. (三)如發行人與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均須付款,本系統俟接獲實券保管銀行發送之續發確認訊息,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將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應付款金額,自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撥入實券保管銀行存款帳戶。
    5. 五、本系統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到期及續發商業本票之帳簿劃撥作業:
      1. (一)如清算交割銀行續買時,本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待交割部位扣除到期商業本票數額,並將續發商業本票數額撥入清算交割銀行自有部位。
      2. (二)如投資人續買時,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待交割部位扣除到期兌償之商業本票數額,並將續發之商業本票數額撥入投資人自有部位。
    6. 六、本系統完成前款作業後,即通知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交割作業完成。如清算交割銀行或投資人為淨付款方,本系統亦通知實券保管銀行以匯款方式將發行人應收款項匯入其指定入帳銀行款項帳戶。
    7. 七、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通知,如投資人為淨收款方時,應將投資人應收款金額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其自有或投資人持有之短期票券不提示兌償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發送不提示兌償指令至本系統,辦理其自有短期票券之不提示兌償。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不提示兌償\領回不提示兌償短期票券申請書」【格式二十一】,發送不提示兌償指令至本系統,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之不提示兌償。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投資人短期票券不提示兌償作業之訊息時,應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不提示兌償之數額,撥入限制性(不提示)部位。
  2. 前項不提示兌償指令,除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得於票載到期日發送者外,其他短期票券應至遲於票載到期日前第三營業日發送。
  3.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其自有或投資人持有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不獲付款之退票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退票通知時,如為投資人短期票券者,應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退票之數額,撥入限制性(退票)部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實券保管銀行以雙掛號郵寄之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時,如為投資人短期票券者,應通知投資人至該行領取。
    3. 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前款作業後,應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退票)部位扣除領票之數額,並通知本公司辦理銷帳。
  2. 清算交割銀行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前項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時,應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格式二十二】向實券保管銀行總行辦理領券。
  3.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前項作業時,應至遲於發生退票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以電話通知實券保管銀行。
  4. 第二項退票實券之原送存分行為實券保管銀行總行者,於申請日領回;原送存分行與實券保管銀行總行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之次營業日領回,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後之第二營業日領回。
  1. 投資人設定質權予他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或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屆票載到期日仍未辦理質權塗銷者,本系統於票載到期日將自行啟動該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並逕行兌償。
  2. 清算交割銀行(出質行或質權行)於接獲前項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通知時,準用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帳簿劃撥。
  3. 第一項短期票券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出質行應設帳列管為限制性款項,紀錄原設定事項,並依雙方設定質權時之質權設定申請書所指定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如不獲付款,準用第四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質權人至該行領取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或未獲足額兌償證明。
    1. 一、出質人同意縱其所擔保之債務未到期,質權人仍得直接收取質權標的應受之給付,清算交割銀行將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撥入質權人指定帳戶。
    2. 二、為質權人之票券商,以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辦理投資人買入票券商短期票券暨設定質權予該票券商作業,惟如有剩餘款項,票券商得指定清算交割銀行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撥入其指定帳戶或撥入投資人交割款項帳戶。
    3. 三、扣除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後之兌償款項由出質行留存。
  4. 質權人或出質人申請領回前項第三款指定留存出質行之兌償款項時,清算交割銀行應依申請人出具之「請領質權標的兌償款項申請書」【格式二十三】辦理之;為質權人之票券商辦理前項第二款作業時,清算交割銀行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之。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其自有或投資人持有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退票重行提示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填具「清算交割銀行退票重行提示申請書」【格式二十四】,或「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退票重行提示申請書」【格式二十五】,並檢附其自有或投資人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單,向實券保管銀行總行辦理其自有或投資人短期票券之退票重行提示作業。
    2. 二、實券保管銀行完成短期票券退票重行提示作業,將兌償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後,匯入清算交割銀行之指定帳戶或投資人之款項交割帳戶。
  2. 如仍未能完成兌償,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退票作業,清算交割銀行準用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領回其自有或投資人之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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