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其自有或投資人持有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退票重行提示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填具「清算交割銀行退票重行提示申請書」【格式二十四】,或「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退票重行提示申請書」【格式二十五】,並檢附其自有或投資人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單,向實券保管銀行總行辦理其自有或投資人短期票券之退票重行提示作業。
    2. 二、實券保管銀行完成短期票券退票重行提示作業,將兌償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後,匯入清算交割銀行之指定帳戶或投資人之款項交割帳戶。
  2. 如仍未能完成兌償,實券保管銀行辦理退票作業,清算交割銀行準用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領回其自有或投資人之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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