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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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辦理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如於附條件交易履約日,未依規定之作業時間內完成質權塗銷、或質權實行、或更換質權標的等交割作業,本公司即自行啟動辦理原附條件交易設定質權相關部位,轉換為投資人自有部位設定質權相關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