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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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辦理自行或投資人申辦業務之指令輸入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辦理自行或投資人之交割確認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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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延長前項作業時間,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本公司之通知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