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27條 (轉帳作業)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跨行轉帳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轉出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簡稱轉出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短期票券轉帳申請書」【格式八】,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轉入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簡稱轉入行)於接獲本系統發送之交割確認通知訊息時,應於核對轉入帳戶為投資人之帳戶無誤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轉出行處理。
    3. 三、轉出行及轉入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轉出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轉出之數額。
      2. (二)轉入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轉入之數額。
  2. 前項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跨行轉帳,限本人劃撥帳戶自有部位間互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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