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以投資人自有部位之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並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所有權者,清算交割銀行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質權人應出具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格式十三】。
    2. 二、質權人為投資人:
      1. (一)質權行應依質權人出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格式十六】、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以及第一款契約,於核對相關資料無誤後,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出質行及質權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1.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2. 2.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3. 三、質權人為清算交割銀行:
      1. (一)清算交割銀行(質權人)應檢具「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以及第一款契約,並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2. (二)出質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應於投資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4. 四、質權人為票券商: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票券商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實行質權申請書」【格式十七】、雙方設定質權時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第三聯,以及第一款契約,核對本系統發送之實行質權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對實行質權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出質人帳簿之出質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5. 五、質權人如指定為投資人之第三人為短期票券質權實行之受讓人時,清算交割銀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1. (一)出質行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2. (二)質權行於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扣除實行質權之數額。
      3. (三)受讓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於受讓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實行質權之數額。
  2. 以投資人附賣回部位短期票券設定質權,質權人不得指定第三人為實行質權之受讓人。質權人以質權實行方式取得該短期票券所有權之作業方式,準用前項第四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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