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應將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通知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禁止交割設定與解除作業,轉送本公司處理。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本公司完成前揭處理作業之通知後,依下列方式進行帳簿劃撥:
    1. 一、禁止交割設定作業,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禁止交割設定之數額,撥入限制性(禁止交割)部位。
    2. 二、禁止交割解除作業,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禁止交割)部位扣除解除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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