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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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應將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通知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禁止交割設定與解除作業,轉送本公司處理。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本公司完成前揭處理作業之通知後,依下列方式進行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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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交割設定作業,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禁止交割設定之數額,撥入限制性(禁止交割)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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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交割解除作業,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禁止交割)部位扣除解除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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