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二十條之一投資人間短期票券買賣交割作業,於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1. 一、賣方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於回訊投資人交割確認訊息前,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取消本系統送達之交割確認通知。
    2. 二、賣方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於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後,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即取消該筆交割作業。
    3. 三、賣方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回訊投資人交割確認訊息後,如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取消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通知對取消交割確認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取消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投資人完成取消交割確認後,清算交割銀行應即回訊取消交割確認訊息。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取消交割之訊息後,即取消該筆交割作業。
    4. 四、買賣雙方投資人皆已完成確認交割,惟未完成款券撥轉時,如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之取消交割通知時,即分別通知買賣雙方投資人辦理「取消交割」確認事宜,並於雙方確認「取消交割」及接獲本系統完成取消交割之訊息後,即取消該筆交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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